关于业务调整的通知
敬告广大车主: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转入登记业务,按照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要求,即日起凡在我市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,我所不再审核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》凭证。
提示广大车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条有关规定,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,您的车辆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》到期后请及时续保。
特此通知。
廊坊市车管所
2017年8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