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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业务调整的通知

编辑:   信息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7-08-18  点击次数:

关于业务调整的通知

敬告广大车主:

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转入登记业务,按照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要求,即日起凡在我市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,我所不再审核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》凭证。

提示广大车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条有关规定,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,您的车辆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》到期后请及时续保。

特此通知。

廊坊市车管所

2017年8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