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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1月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满12分公告
编辑: 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11-11-28 点击次数:
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到12分,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,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,也不接受考试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,具体驾驶证信息如下:
2011年11月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满12分公告.xl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