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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临近两个月报废公告2004年06月

编辑:   信息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04-09-28  点击次数: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之规定:以下车辆已临近车辆强制报废期限,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。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,将依法予以强制注销,作废该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。具体车辆号牌如下:



机动车临近两个月报废公告2004年06月.xl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