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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证逾期审验作废公告2005年01月

编辑:   信息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05-01-19  点击次数:

  依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第71号令)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因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,已被依法注销,由于被注销的驾驶证未被收回,现公告作废,具体驾驶证信息如下:



机动车驾驶证逾期审验作废公告2005年01月.xls